桃園縣平鎮市各里辦公處廣播及監視系統管理要點


 


一、桃園縣平鎮市公所﹙以下簡稱本所﹚為使本市各里辦公處善用公共資源,健全廣播及監視系統管理,充分發揮效用功能及預防不當使用,特訂定本要點,本要點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。


二、監視系統之攝影鏡頭位置之設置,應以守望相助安全維護為目的,


    監控地點應規劃於治安要點、交通要衢、重要路口,偏僻巷弄及


治安死角等治安及交通上有需要之地點。


三、監視錄影系統及其攝影鏡頭應自行申請合法電源,非經同意不得擅自接取他人電源使用。


四、監視錄影系統所攝錄後儲存之影像資料除偵察案件需要調閱、燒錄外,並不得任意對外公開,如發現不當使用之情形,依相關規定懲處。


五、因偵察案件需要調閱監視錄影系統所儲存之影像資料,應陳報本所備查並設簿登記。


六、各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或個人需要調閱及燒錄監視錄影系統所儲存之影像資料時,應以書面敘明原因並附報案單逕向里辦公處申請,手續費用由申請人自負。


七、監視錄影系統所儲存之資料應至少保留七日。


八、里辦公處應善盡保管廣播及監視系統各項設備之責任,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儘速向本所陳報。


九、使用廣播系統時應注意音量及時間,非有緊急事故或特殊原因,不得於上午八時以前、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點、下午九時以後廣播。


十、廣播器使用應以政令活動宣導及緊急事故為主,非有妨礙交通或公務車輛通行(如清潔車、消防車等)勿使用廣播器。


十一、廣播及監視系統之各項設備列入財產管理,並隨里長異動時辦理移交。


十二、本要點經市長核准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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