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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內政部在96年7月18日修正「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」內,村里長已無核發「無謀生能力證明」,及「同居受扶養證明」等工作項目。
二、財政府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及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有關以村里長證明做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或「無謀生能力」之證明文件,均將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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